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干英:
本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杨干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干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9月28日信用卡本金110248.07元、利息35697.81元、滞纳金6685.77元(计至2016年12月31日),及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508元,诉讼保全费1322元,合计48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358元,被告杨干英负担4472元,被告杨干英负担部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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