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桂帮、梁华鑫: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玉霞诉被告刘桂帮、梁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6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桂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玉霞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梁华鑫对被告刘桂帮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李玉霞已预交),由被告刘桂帮、梁华鑫负担(被告刘桂帮、梁华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玉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