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安耐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06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昊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安耐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7989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679896.6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安耐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66(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昊文公司负担(被告昊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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