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989号
中山市东区风云体育俱乐部、李佳伦: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珍浩滢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风云体育俱乐部、李佳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东区风云体育俱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珍浩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7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794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李佳伦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元,诉讼保全费900元,合计2898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区风云体育俱乐部、李佳伦负担(该款由被告中山市东区风云体育俱乐部、李佳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珍浩滢贸易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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