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2721号
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山市世合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郝春富、孙鹏龙、陈风龙、中山市嘉利木地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2721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春富、孙鹏龙、陈风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世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613307.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5年11月9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以尚欠股权转让款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世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98元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32098元(原告中山市世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世合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1689元,由被告郝春富、孙鹏龙、陈风龙共同负担20409元(被告郝春富、孙鹏龙、陈风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世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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