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沙溪镇大顺发制衣厂、黄丽才: 本院原告符志梅与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大顺发制衣厂(以下简称大顺发制衣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大顺发制衣厂经营者黄丽才为本案共同被告,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大顺发制衣厂、黄丽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符志梅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的工资11980.2元; 二、驳回原告符志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符志梅负担3元,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大顺发制衣厂、黄丽才负担7元,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大顺发制衣厂、黄丽才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符志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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