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曾焕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宗林诉被告袁文杰、曾焕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文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500元给原告杨宗林; 二、驳回原告杨宗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袁文杰负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袁文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杨宗林,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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