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麦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逸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麦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麦润桂、左佑、麦惠霞、何永洪、李秋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麦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逸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4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48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4日起,以工程款98445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麦润桂、左佑、麦惠霞、何永洪、李秋林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广东麦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元(原告逸信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麦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广东麦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若被告广东麦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支付上述受理费,则由被告麦润桂、左佑、麦惠霞、何永洪、李秋林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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