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佩凤诉被告陈培明、何永光、梁凯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26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培明、何永光在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佩凤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凯仪对被告何永光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佩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李佩凤已预交),由被告陈培明、何永光、梁凯仪负担(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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