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豪珈奴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中山市广信木业有限公司、钟涛、韦微、萧浩源、赵莉、中山市豪珈奴服饰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700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一、冻结被申请人钟涛、萧浩源、赵莉的银行存款1720701.53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1.被申请人钟涛、韦微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01号远洋城天祺花园4幢2403房[不动产证书号:粤(2016)0125778粤(2016)0125779]; 2.被申请人韦微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博爱一路1号中信左岸花园3幢2111房[不动产证书号:粤(2016)0109313]; 3.登记在被申请人钟涛名下的号牌为粤TZT809、粤TVH106的小型汽车各一辆; 4.登记在被申请人萧浩源名下的号牌为粤TZ6179的小型汽车一辆; 5.登记在被申请人赵莉名下的号牌为粤TTH188、粤T61F77的小型汽车各一辆; 6.被申请人中山市广信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成品等财产; 7.被申请人中山市豪珈奴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财产;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分别由被申请人钟涛、韦微、萧浩源、赵莉、中山市广信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豪珈奴服饰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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