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53号
陈宝华: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练子常、黄荣、陈国强、中山市祥盛石材园林装饰有限公司、陈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 详见上诉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