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53号-练子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53号

练子常: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练子常、黄荣、陈国强、中山市祥盛石材园林装饰有限公司、陈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
  详见上诉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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