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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5923号  
敖以前: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25923号原告张华诉被告敖以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592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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