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5923-敖以前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5923号

敖以前: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25923号原告张华诉被告敖以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592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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