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覃宇: 本院受理原告郑航诉被告覃宇、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627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覃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航清偿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13600元以及保险费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郑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元及诉讼保全费1229元,合共4365元(原告郑航已预交),由郑航负担16元,由被告覃宇负担4349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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