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航诉被告许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许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航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及诉讼保全费1060元,合共3520元(原告郑航已预交),由被告许春明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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