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899号唐念辉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唐念辉:
  本院受理原告马焕乾诉被告唐念辉、伍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唐念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焕乾清偿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伍玉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焕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马焕乾已预交),由原告马焕乾负担1649元,由被告唐念辉、伍玉庭连带负担10151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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