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燕云: 本院受理原告杨保宁诉被告陈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陈燕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保宁清偿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4日起算至2015年9月3日止;以2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4日起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及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0元(原告杨保宁已预交),由被告陈燕云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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