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4264号
杨帅: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4264号原告阳江高新区工商联谊会诉被告敖以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杨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阳江高新区工商联谊会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两项合计940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帅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