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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979号 
刘耀威:   原告尹良鸿诉被告李小勇、刘耀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李小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尹良鸿损失30975元;   二、驳回原告尹良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原告负担888元,被告李小勇负担88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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