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5677号
林闻洲、吕瑞玉: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5677号原告钟国宏诉被告林闻洲、吕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闻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国宏偿还借款本金1280000元及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以12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2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林闻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国宏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吕瑞玉对被告林闻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钟国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国宏负担101元,被告林闻洲、吕瑞玉连带负担23659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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