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343-冯宏升、黄蓉珍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343号

冯宏升、黄蓉珍: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8343号原告谢应彩诉被告冯宏升、黄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宏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应彩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冯宏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应彩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谢应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宏升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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