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少雯: 本院受理原告何景明诉被告黄少雯、陈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61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少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景明清偿借款本金5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起算;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二女对上述债务中清偿借款本金18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何景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何景明已预交),由何景明负担135元,由被告黄少雯负担777元, 被告黄少雯、被告陈二女连带负担388元负连带责任(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