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冯秋平: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冯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冯秋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清偿第三、四期借款本金合共11001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其中以5000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6000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元(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冯秋平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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