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0899号-华钟伟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华钟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结诉被告华钟伟、李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89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华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敏结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5033元;
  二、被告李婵对被告华钟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敏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李敏结已预交),由原告李敏结负担 84元,由被告华钟伟、李婵负担576元(被告华钟伟、李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敏结)。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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