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铁峰: 本院原告李结林与被告李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82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结林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0日起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李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结林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7月11日起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结林负担,被告李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结林。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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