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培泉: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3392号原告深圳市恒胜金融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培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培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胜金融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35736元并支付利息(以13573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胜金融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36元,被告张培泉负担322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由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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