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晋可: 本院受理原告李宗日诉被告谢晋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72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谢晋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宗日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元(原告李宗日已预交),由原告李宗日负担88元,由被告谢晋可负担1436元(被告谢晋可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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