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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银彩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银彩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50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银彩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9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8812.50元、利息3786.04元、滞纳金332.10元,合计42930.64元,及从2017年9月7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6元,被告银彩燕负担80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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