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蔡静杨、蔡振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蔡静杨、蔡振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01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蔡静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9月1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1950.97元、利息26603.69元、滞纳金14865.16元,合计103419.82元,及从2017年9月14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被告蔡振文对被告蔡静杨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蔡静杨、蔡振文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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