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坤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盛公司)、李超雄诉被告谢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1民初13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与被告谢坤林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CSH-20161116); 二、被告谢坤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均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3日按月利率1.38%计算至12月22日止;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谢坤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四、确认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对被告谢坤林提供的抵押物即三菱牌汽车(型号:DN7162H5,车辆牌号:粤TDK470,发动机号:SJQ7258,车架号:LDNM4GGE4E009346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已预交),由被告谢坤林负担(该款由被告谢坤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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