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1390号 中山市永营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华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永营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中山市华阳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华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