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25号
中山市华溢展示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鑫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华溢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华溢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鑫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展台制作费426205元; 二、被告中山市华溢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鑫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模块费用、运输模块费用及模块库房租赁费387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4元(该款原告黑龙江省鑫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华溢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中山市华溢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黑龙江省鑫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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