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启扬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1251号原告朱小辉与被告郑启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启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小辉偿还借款本金489244.93元以及逾期利息(以489244.93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为141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8元,诉讼保全费3415元,合计13003元,由原告负担1132元,由被告负担11871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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