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琳: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金秀诉被告姜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金秀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姜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金秀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原告陈金秀对被告姜琳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10区12幢503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1)易1503437、房产证号:0211038425]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在清偿第一顺位的抵押权后再享有该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原告陈金秀已预交),由被告姜琳负担(被告姜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金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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