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3995号—中山市达华工贸有限公司、李生志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995号


中山市达华工贸有限公司、李生志: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南区友利森五金机械加工部诉被告中山市达华工贸有限公司、李生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达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区友利森五金机械加工部支付加工款10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南区友利森五金机械加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原告中山市南区友利森五金机械加工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区友利森五金机械加工部负担110元,被告中山市达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5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山市南区友利森五金机械加工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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