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关国平、陈国华、陈玉婵: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志卫与被告关国平、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国平、陈玉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志卫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国华对被告关国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志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原告吴志卫已预交),由被告关国平、陈国华、陈玉婵负担(该款被告关国平、陈国华、陈玉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志卫)。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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