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段君、梁国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志卫诉被告李段君、梁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段君、梁国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志卫偿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2015年3月4日的利息0.33元,自2015年3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志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志卫已预交),由被告李段君、梁国荣负担(被告李段君、梁国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志卫)。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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