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正权: 本院已受理原告万钱诉被告何正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正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万钱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万钱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原告万钱已预交),由原告万钱负担170元,被告何正权负担4250元。被告何正权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万钱。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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