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民众镇民众丽苑酒店有限公司、罗兆君: 本院已受理原告翁春芳诉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民众丽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苑公司)、罗兆君、陈邦财、谢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民众丽苑酒店有限公司、罗兆君、陈邦财、谢秀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共同向原告翁春芳偿还借款193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月1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翁春芳对被告谢秀军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839号尚城花园1区14幢503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1502377号、房产证号:021302576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前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6元(原告翁春芳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民众丽苑酒店有限公司、罗兆君、陈邦财、谢秀军负担(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民众丽苑酒店有限公司、罗兆君、陈邦财、谢秀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翁春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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