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炎辉: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树平、陈德文诉被告何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炎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树平、陈德文支付货款164688元利息损失(其中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计,以646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何树平、陈德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2元(原告何树平、陈德文已预交),由被告何炎辉负担(被告何炎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何树平、陈德文)。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