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曹子东: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公司)诉被告潘斌、曹子东、李传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8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佣金18000元; 二、被告曹子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佣金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原告中山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潘斌负担450元,被告曹子东负担260元(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之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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