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辉文: 本院已受理原告卢润华诉被告李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0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辉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润华偿还借款85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二、被告李辉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润华支付律师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元(原告卢润华已预交),由被告李辉文负担(被告李辉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卢润华)。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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