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黎霖: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良诉被告黎霖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黎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文良赔偿医疗费11284元; 二、驳回原告何文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何文良已预交),由原告何文良负担468元,被告黎霖负担82元。被告黎霖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直接返还给原告何文良。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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