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安杰: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志卫诉被告徐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1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徐安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志卫返还借款13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8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5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安杰负担(被告徐安杰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志卫)。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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