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芦顺卿: 本院受理原告卢玉燕诉被告芦顺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97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卢玉燕与被告芦顺卿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二、被告芦顺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玉燕偿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卢玉燕有权对被告芦顺卿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三街26幢别墅[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260645号,房产登记字号:2010-易260645,房产证号:021008012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原告卢玉燕已预交),由被告芦顺卿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卢玉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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