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天英、黄丽珊、林嘉成: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锋诉被告李天英、黄丽珊、林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61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天英、黄丽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郭建锋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建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郭建锋已预交),由被告李天英、黄丽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郭建锋。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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