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郑倩涛、李洁玲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

郑倩涛: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郑倩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郑倩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为76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

李洁玲: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郑倩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郑倩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为76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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