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周水青: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章诉被告周水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82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周文章已预交),由原告周文章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