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0133号-林汉庭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汉庭:
  本院受理原告江有明与被告林汉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13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林汉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有明支付货款29344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以29344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8元(原告江有明已预交),由被告林汉庭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江有明。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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