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兆熙、卢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庆与被告陈兆煦、卢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70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兆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海庆支付货款324365元; 二、被告卢海燕对被告陈兆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海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6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7736元(原告刘海庆已预交),由被告陈兆煦、卢海燕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刘海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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